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7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豐小字第85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66元,及其中新臺幣3,221元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