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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東小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張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2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3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