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東小字第36號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113年度東小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84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