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東小字第5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全盛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如上
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小字第53號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許伯宇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36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1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5,367
理由要領
一、被告全盛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透過他人擴大經濟活動範圍,亦應承擔受雇人因擴張活動範圍所產生之風險,始符損益同歸原則。
二、
本件扣除合理折舊後如
宣示判決筆錄所示,就差額所生之訴訟費用,亦應由原告自行負擔始為公允,
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鄭筑安
法 官 吳俐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