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東小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詹卉君 
            林昶志 
被      告  陳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189元,及其中新臺幣20,456元自民國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