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東小字第8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詹卉君
蕭元易
林昶志
如上
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小字第8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10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
通 譯 許伯宇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965元,及其中44,855元
自民國112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鄭筑安
法 官 吳俐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