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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東簡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17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林裕傑 
被      告  李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被告之戶籍地址有誤,送達不合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