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東簡字第178號
林裕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
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送達被告之戶籍地址有誤,送達不合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