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東簡字第19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月瑗即廖泳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依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新臺幣119,622元。本件被告
住所設籍於新竹縣竹北市,並
非本院轄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
可佐(卷第47頁),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被告戶籍
住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