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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東簡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19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廖月瑗即廖泳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新臺幣119,622元。本件被告住所設籍於新竹縣竹北市,並本院轄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佐(卷第47頁),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被告戶籍住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