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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3 年度東簡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凌緯
王升利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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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