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東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曾美華
相 對 人 伊星達空間文創有限公司(廢止)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146號),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52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以113年度東簡字第14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確定在案。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收據影本在卷
可佐。是相對人連帶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20元,並應依
上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