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東原小字第2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張師誠
徐王庭揚(徐靜芬之承受訴訟人)
陳紹華(徐靜芬之承受訴訟人)
徐念婷(徐靜芬之承受訴訟人)
如上
當事人間114 年度東原小字第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50分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
12月19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通 譯 彭劉祐宜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徐靜芬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99,232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徐靜芬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23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