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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4 年度東原小字第 2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東原小字第2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張師誠  
被      告  陳沐宏(徐靜芬之承受訴訟人)


            徐王庭揚(徐靜芬之承受訴訟人)

            陳紹華(徐靜芬之承受訴訟人)

            徐念婷(徐靜芬之承受訴訟人)

如上當事人間114 年度東原小字第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50分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
12月19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彭劉祐宜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繼承人徐靜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99,232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徐靜芬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2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