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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4 年度東原小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東原小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廖俍一  
            朱志昇  
被      告  高勝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12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7,1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