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東原小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朱志昇
被 告 高勝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12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7,12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