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4 年度東原簡字第 7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7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怡上   
          
被      告  周泓銘  
          
被      告  周惠媜   
          
如上當事人間114年度東原簡字第7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彭劉祐宜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
起訴狀,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4,13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
  22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年息1.775%計算,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自114年6月20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按年息0.2775%計算,自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4,13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