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 年度東小字第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凌緯
被 告 簡凱捷
如上
當事人間114 年度東小字第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6 月5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6 月5 日在本院
通 譯 許伯宇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玖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蘇莞珍
法 官 吳俐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