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東小字第8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明佳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規定於
小額程序
適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對
被告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
未繳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