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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4 年度東小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分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小字第8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洪明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
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