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東小字第9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彥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7,149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加計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依
前揭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7日)為20萬8,5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500元後,尚應補繳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