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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4 年度東小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小字第9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林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7,149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加計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7日)為20萬8,5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500元後,尚應補繳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萬7,149元
1
利息
6萬7,149元
100年6月29日
114年7月27日
(14+29/365)
12.5%
11萬8,177.64元
2
違約金
6萬7,149元
100年6月29日
100年12月28日
(183/366)
1.25%
419.68元
3
違約金
6萬7,149元
100年12月29日
114年7月27日
(13+211/365)
2.5%
2萬2,793.87元
小計
14萬1,391.19元
合計
20萬8,54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