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東消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竫絨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東消簡字第2號),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一、相對人就
聲請人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務手冊、熱氣球手冊,不得為訴訟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以揭露、轉載、複製、散布、出版、提供、展示、交付
繕本、影本、節本或其他方式使相對人外之
第三人知悉、取得
上開資料。
二、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留存附表一所示之資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附表一至三所示證物涉及業務策略、業務執行等秘密,故聲請本院限制相對人閱覽、抄錄、攝影、揭露、轉載、複製、散布、出版、提供、展示、交付繕本、影本、節本;或為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取得上開證物之行為等語。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
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自明。該條所規定之卷內文書,包括法院辦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之文書,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據方法,依法調取之相關文書,且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包括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而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抗字第519號裁定意旨
參照)。
㈠經比對附表一部分,確實載有與
兩造間就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6日舉辦之熱氣球載人飛航活動(下稱
系爭熱氣球活動)無關之業務執行資料【即聲請人
本件舉辦熱氣球載人飛航活動起降地點(鹿野高台、龍田降落場)外其他起降點之目視能見度識別參考點等未公開資料】,具有秘密性,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業務祕密事業活動之虞,此部分亦屬與本件相對人待證事實無關之資料,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附表一所示證物為其不欲為他人所悉之業務執行秘密
等情明確,如供相對人閱覽,確有可能致使聲請人之業務秘密外流,將使聲請人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是聲請人禁止相對人就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資料(即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務手冊、熱氣球手冊),不得為訴訟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以揭露、轉載、複製、散布、出版、提供、展示、交付繕本、影本、節本或其他方式使相對人外之第三人知悉、取得上開資料。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附表二、三部分,本院審酌:
1.附表二、三部分為聲請人依航空氣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附件二十之三「自由氣球飛航活動及繫留作業規定」、自由氣球乘客載運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中所規定,應送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備查之手冊(見本院卷二第93頁)。況航空器使用人即本件
被告邱盛富於從事自由氣球航空器飛航活動時,本即應符合
前揭附件二十之三之規定,而自由氣球裝置之儀表及裝備,應依附件二十之三辦理,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02條之1、第29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可知任何從事自由氣球航空器之使用人均應依其向民航局提交備查之手冊從事自由氣球航空器飛航活動,附表二、三所示資料亦均未揭露聲請人公司營業資料,是聲請人主張附表二、三所示資料屬業務策略、業務執行秘密,尚難採信(見本院卷二第319頁至第321頁)。
2.又相對人李竫絨主張聲請人及其
受僱人即被告邱盛富就其因參加系爭熱氣球活動致受有右側外踝骨折之傷害,構成
侵權行為,則此部分資料在本件訴訟上具有重要性,關乎相對人能否就其主張充分舉證,自應使其有平等使用該訴訟資料之機會,確保公正
裁判及武器平等原則。
3.再審酌附表二、三所示資料,
倘相對人僅得到法院以目視閱覽方式閱覽該等訴訟資料,勉強加以記憶,未能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留存該附表二、三部分訴訟資料,
實無法記憶清楚、毫無差錯,亦影響其據以聲請其他證據調查,致相對人無從就本案爭執事項為實質充分攻防,顯有妨礙其等訴訟實施權,是相對人應有閱覽、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留存此部分訴訟資料之必要。 ㈢準此,聲請人之聲請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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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務手冊第四章(任務申請與派遣)臺東縣鹿野高台及龍田降落場以外之臨時起降場及其目視能見度識別參考點 | 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務手冊頁4-2至4-3、4-8至4-22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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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任務申請與派遣(包含4.1任務申請、派遣規定、機長之指定、天氣規定及鹿野高台、龍田降落場部分之目視能見度識別參考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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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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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熱氣球操作手冊頁0-7至0-8 |
| | 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熱氣球操作手冊頁1-1至1-31 |
| | 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熱氣球操作手冊頁2-1至2-33 |
| | 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熱氣球操作手冊頁3-1至3-11 |
| | 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熱氣球操作手冊頁4-1至4-4 |
| | 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熱氣球操作手冊頁5-1至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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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熱氣球操作手冊頁7-1至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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