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東簡字第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一輝
如上
當事人間114年度東簡字第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通 譯 李嘉和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97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0,974元為原告預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