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東簡字第40號
原 告 寶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鍾淑蓉(已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死亡)
訴訟代理人 林昌寧
被 告 鍾恩僑(原名鍾育婷)
鍾昱君
鍾承樺
本件訴訟於
被告鍾淑蓉之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該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
兩造為臺東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東市○○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下合稱
系爭房地)全體共有人,系爭房地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而訴請
裁判分割,
惟被告鍾淑蓉於起訴後之民國115年4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證,被告鍾淑蓉前亦於本件訴訟提出分割方案。希望取得系爭房地
所有權並願金錢找補其他共有人,是被告鍾淑蓉死亡後,其繼承人就系爭房地所欲主張分割方案應會發生變化,本院斟酌上情,認本件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向本院
聲明承受訴訟前先予停止為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