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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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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4 年度東簡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40號
原      告  寶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偉銘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被      告  鍾恒真(即鍾淑蓉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鍾春芸(即鍾淑蓉之承受訴訟人)

            鍾恩僑(原名鍾育婷)

            鍾昱君  
            鍾承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恒真、鍾春芸為被告鍾淑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淑蓉於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鍾恒真、鍾春芸(下合稱鍾恒真等2人),均未於民法第1174條第2項所定期間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茲因鍾恒真等2人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前揭規定,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