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東簡字第7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雨真即蔡政杰即井成鑿井工程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如上
當事人間114年度東簡字第7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6月5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許伯宇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政杰即井成鑿井工程行之遺產範圍
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政
杰即井成鑿井工程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
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蘇莞珍
法 官 吳俐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