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東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傅萱
被 告 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03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3,53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3,5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其中聲明㈠部分為
資遣費,加計利息為7萬4,993元,聲明㈡部分為
加班費,加計利息為8萬5,502元,以上合計16萬495元,再加計
精神慰撫金10萬後,合計26萬4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
3,71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16萬495元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3元(計算式:3,710元-1,607元=2,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請一併提出被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易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