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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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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5 年度東小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分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小字第23號
原      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被      告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