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東小字第23號
原 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淑惠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對
被告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