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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5 年度東小字第 3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東小字第3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佳璋  
被      告  陳秋強即強強早早午餐(00000000)


如上當事人間115 年度東小字第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5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5 月29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陳姵妘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44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 年
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4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