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東小字第3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秋強即強強早早午餐(00000000)
如上
當事人間115 年度東小字第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5 月29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5 月29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通 譯 陳姵妘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44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 年
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44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