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東小字第6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明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2,831元,及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1,230元,並應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萬2,83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20
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