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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5 年度東小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小字第6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洪明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遲延利息之利率應更正為「週年利率16%」。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