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東小字第78號
原 告 陳永義
被 告 富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所在地及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發生地均位在新北市汐止區,
是本件應由該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