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東簡字第129號
原 告 鄭文娟
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翁敏華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翁敏華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10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敘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
當事人、時間、地點、如何交付票據、完整事實經過等】、
請求權基礎(即
適用之
法律關係、法律條文等),並附相關證據影本。又原告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
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