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東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被 告 劉祥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