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東補字第138號
原 告 鈞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宗寶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貨車(下稱
系爭大貨車)車主等2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起訴程式未備。而依原告起訴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壹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參拾元,原告應全數補繳。另查,原告起訴被告欄除
上開張宗寶外,另列載「車主(請
鈞院函查)」,依事實理由欄所指之系爭大貨車本院依原告
聲請查閱車籍資料車主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如原告確認其為共同被告,請以書狀變更被告並附
繕本到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