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東補字第14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建大明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之
當事人,請逕向臺東縣警察局調取被告陳建大明之
住所、個人資料,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
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陳建大明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