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東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范植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0,9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
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之
當事人,請逕向臺東縣警察局調取被告范植旺之
住所、個人資料,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
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范植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