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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15 年度東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田皓文  
            劉育辰  
被      告  陳盛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3萬7,5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勿隱匿)。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