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東補字第1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劉育辰
被 告 陳盛寬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3萬7,5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