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東補字第29號
原 告 鴻騰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芷瑄即旺財工程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6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