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東補字第6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莫特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9,6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
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之
當事人,請逕向臺東縣警察局調取被告林莫特之
住所、個人資料,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
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林莫特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