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成小字第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楊逸麒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依約
消費金額應於消費後次月向原告清償,逾期則按日計付萬分之五之
遲延利息,如
未能於約定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最低應繳金額,原告得加計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六日持上開信用卡
消費,金額共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並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