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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90 年度成簡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成簡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號,面積柒拾叁點叁拾柒平方公尺之土地所 有權應有部分捌分之壹移轉登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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