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成簡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號,面積柒拾叁點叁拾柒平方公尺之土地所
有權
應有部分捌分之壹移轉登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院
書記官 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