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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90 年度成簡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成簡字第九號   原   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訴外人郭秋雲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邀請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承租原告所管理三仙台風景區販賣中心店面,租期至八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租金為每月新台幣(下同)八萬元,訴外人郭秋雲於承租期 間共積欠原告租金一百四十四萬元,此部分業經鈞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十五 號判決確定在案,經強制執行訴外人郭秋雲財產之結果,因訴外人郭秋雲無可供 執行之財產,致未能執行完畢,並經鈞院發給債權憑證在案,為此求被告應負連 帶保證人責任,給付原告租金一百四十四萬元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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