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年度東小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林官鳳苓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凌晨,在台東市○○路海
濱公園停車場,駕駛車牌號碼00—九○九八號自用小客車,於倒車時,未注意車
後狀況,致撞及原告所有之NC—五一七七自用小客車造成損害,為此原告支出修
理費用五萬六千一百七十五元,事發當時被告雖答應賠償,但事後均避不見面,為
此起訴請求。
法院的判斷:
㈠被告受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駕駛之過失行為,致其所有之NC—五一七七自用小客車受
有損害,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