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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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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90 年度東小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年度東小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官鳳苓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凌晨,在台東市○○路海 濱公園停車場,駕駛車牌號碼00—九○九八號自用小客車,於倒車時,未注意車 後狀況,致撞及原告所有之NC—五一七七自用小客車造成損害,為此原告支出修 理費用五萬六千一百七十五元,事發當時被告雖答應賠償,但事後均避不見面,為 此起訴請求。 法院的判斷: ㈠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駕駛之過失行為,致其所有之NC—五一七七自用小客車受 有損害,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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