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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90 年度東小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東小字第七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劉福銓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琬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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