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東小字第七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劉福銓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琬真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