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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90 年度東簡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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