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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90 年度東簡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七六號   原   告 甲○○兼吳鄭         丁○○即吳鄭         戊○○同右)         丙○○同右)         乙○○同右)   被   告 己 ○ 右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吳鄭燕玉之繼承人甲○○、丁○○、戊○○、丙○○、乙○○為原告吳 鄭燕玉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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