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八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
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五十萬元,折合銀元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二千五百零一
元,折合新台幣七千五百零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正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