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90 年度東簡字第 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八八號   原   告 英記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培泰   訴訟代理人 紀麗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所簽發之發票日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到期日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之免作拒絕證書本票乙紙,票面金額新台幣二十二 萬七千零九十四元,原告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向被告為付款之提示竟遭拒 絕,後被告僅陸續償還七萬一千七百元,尚餘十五萬五千三百九十四元未付之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一件為證。被告亦不否認有前開事實,僅 辯稱目前無力全部清償等語,原告前開主張,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