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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2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稅捐稽徵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福隆起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中文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一、上列原告因稅捐稽徵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 元。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2.按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案件如有不服,應   敘明理由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者,始得向原處分機關之   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再不服訴願決定者,方可向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訴願法第1條第1 項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訴願程序者,提出   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宜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茲原告起訴未附具原處分、復查決定及   訴願決定書等影本,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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