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福隆起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中文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上列
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查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