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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10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08號 上訴人即原告  競爭力生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啟鴻 被上訴人即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 度簡字第108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 ,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判決書係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 即原告,上訴人則於104 年1 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然上 訴人並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迄未於提起上訴後20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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