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59號
原 告 兆科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甘慧蘭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劉明珠
訴訟代理人 洪至文
何家誠
上列
當事人間進口貨物
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2 年
7 月9 日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三年十月七日辯論終結。
惟查本
案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應予補充調查,符合前述法條
所稱必要
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