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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15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59號 原   告 兆科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甘慧蘭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劉明珠 訴訟代理人 洪至文       何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2 年 7 月9 日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三年十月七日辯論終結。惟查本 案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應予補充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 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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