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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2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8號 原   告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家慶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陳錫霖 一、上列原告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 元。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⒉按「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   分人。」、「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   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受處分人對海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   訴願及行政訴訟。」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1 項、第47條第   1 項、第48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所規定。茲原告起訴未附具原處分、復查決定影本   ,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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