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8號
原 告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家慶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陳錫霖
一、上列原告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新臺幣2,000 元。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裁
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⒉
按「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
送達受處
分人。」、「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
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受處分人對海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
訴願及行政訴訟。」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1 項、第47條第
1 項、第48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所規定。茲原告起訴未附具原處分、復查決定影本
,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