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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2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8號                   103年2月1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家慶(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 代 表 人 陳錫霖 訴訟代理人 李坤洲       何家誠       古家存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於102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待 查詢事項(原告聲明請求撤銷之部分原處分,非屬本院管轄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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